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智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12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八九號被告王建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玖柒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建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2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9765公克,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安保字第63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289號被告王建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員警查獲扣案透明結晶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8月1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附於警卷、偵查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毒品經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用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顯難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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