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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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李勝淵 即億勝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蝴蝶谷實業股份│臺灣新光商業銀│103年4月15日│14,680元│WA0000000│00000000│││有限公司( 廖治 │行花蓮分行││││00199│││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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