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4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宜汛選任辯護人張繼準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人別欄關於被告賴宜汛之選任辯護人「張繼律師」,應更正為「張繼準律師」, 李秉哲 律師已解除委任,應予刪除;第13頁被告賴宜汛論罪科刑㈤、第17頁據上論斷及第22頁附表㈤所列「刑法第304條」、均應更正為「刑法第304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有適用。
二、上述情形顯係漏列,不影響全案情節,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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