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05,404元(322.61/851.77X144,000+260,000=1,542,93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