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複代理人 李錦臺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邱泰錄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