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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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甲○○
乙○○共同 林明珠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許必奇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