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6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94年度執全字第50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對於聲請人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94年度執全字第508號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然相對人迄今尚未起訴確定權利,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損害賠償債權,因而就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執全字第508號假扣押卷,核閱無誤,並查明相對人迄今未就本案請求對聲請人起訴等情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邱靜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