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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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甦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 律師被告乙○○原名 謝漢銘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鄧雅心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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