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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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毒聲字第18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丘光祚上列被告因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九二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被告姓名應更正為:丘光祚。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之意旨,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將被告丘光祚之姓名誤載為: 岳光祚 ,係為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