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原告 蔡陳秀珍 被告 郭庭帆
方文裕 上列被告郭庭帆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蔡慧雯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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