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原告 王豫玲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被告 洪練合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0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其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饒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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