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512號
原   告  蔡佩珊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6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祐瑞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
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18,000元12月10%=2,16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
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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