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4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新榮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現存實際債權餘額為何。及臺灣銀行之債權是否仍設定抵押權。另提出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3.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及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清冊請提出全部影本)。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6.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聲請人是否扶養子女?如有扶養,請釋明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每月扶養 陳俊哲陳俊皓 支出金額證明資料影本、家族系統表,及應分擔撫養陳俊哲、陳俊皓之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8.受扶養人陳俊哲、陳俊皓97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如未扶養即無須提出上開資料)。
9.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6000元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10.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管理費、瓦斯水電費、電信醫療費、膳食費、日用品費、交通費證明資料影本。
11.請提出機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12.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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