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見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即己○○即丁○○之承受訴訟人
戊○○即丁○○之兼上一人法甲○○即丁○○之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己○○、戊○○、甲○○為被告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於民國96年9月15日死亡,有繼承人己○○、戊○○、甲○○等3人,有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今繼承人己○○、戊○○、甲○○等3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命其為被告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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