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19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