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家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上訴人 陳劍龍
陳婷芳 吳秀霞 陳渝萍 陳詠晴 陳冠蓁 林惠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劉佳香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耀平
吳陳節女 邱陳月女 被上訴人 陳素女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劉鈞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李立傑法官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