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勁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6,4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398,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