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調字第277號
聲請人鋒寶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玉堅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金額、利息),原告應補正記載「訴之聲明」,其內容須具體明確可得執行。
二、原告所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求償書」,內敘「提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貨款全數支付」等語,原告應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敘明究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付款。
三、原告所具110年8月24日「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求償書」,僅蓋用鋒寶電子有限公司之印鑑,漏未經法定代理人簽章,應補正經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起訴狀到院,或到院於原提求償書上補正簽章,並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方振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