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81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長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1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