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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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06號

原告信誠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奕樺

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 律師

被告青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青葉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賴益樺 」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奕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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