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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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698號債權人 唐海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黼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王黼尊須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70,800元之依據?(依台端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觀之,債務人為聯合服務科技有限公司,債務人王黼尊僅為法定代理人,而非債務人。)
二、債務人聯合服務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王黼尊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