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九三號
聲請人乙○○
丙○○兼共同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李慈惠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八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票姓名│張數│股數│備考││號│││││││├─┼───────────────┼──────────────┼────┼───┼────┼───┤│1│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D─0000000│ 徐碧玲 │叁│壹仟││├─┼───────────────┼──────────────┼────┼───┼────┼───┤│2│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徐碧玲│陸│伍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