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31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一六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卅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如主文所示。
陳述:
㈠訴外人丙○○(已於九十年一月廿四日死亡)邀同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五年
十二月卅一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起至一0五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利息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起算第一次繳息日為八十六年一月卅一日嗣後並每一個月為一期繳納一次,本金及利息自八十六年一月卅一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二百四十期平均攤還,每期平均攤還金額依年金法計算,利息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三加碼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按期付息,上開借款利率,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且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㈡原告獲償本金九十四萬一千五百八十八元及至八十六年五月卅一日起之利息,
借款人未再依約履行,為此依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尚欠之一百十五萬八千四百十二元,及自八十六年六月卅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證據:提出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之前到場陳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陳述:
借據不是我簽的名、章也不是我的,我不知道我父親丙○○有借款的事情,他也沒有通知我。
理由兩造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一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
權,又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一紙為證,並據證人甲○○即當時
對保人到場證稱:「(系爭借據是否是你對保?當時的情形如何?)是我對保的。借款人是丙○○,丙○○帶著他的兒子乙○○到基隆市○○路三百八十九號的和平分行來對保,兩個人都簽章後,我核對他們的身分證,並在其簽名下加註了出生年月日,且載明對保時間。(借據上乙○○是他本人簽名的嗎?)是,我有確認,並核對身分證,確實是他本人。對保時間是在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對保完後,當天就撥款了。(對於被告乙○○否認其簽名、蓋章,證人有何意見?)這是他本人簽的名、蓋的章,且被告乙○○的印章不是普通的木頭章,是比較特殊的章。」而將前開借據上連帶保證人欄「丙○○」及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址之筆跡,與被告當庭所書寫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止之筆跡,以肉眼觀之互相比對,兩者之字型、筆劃、走勢方面字跡相符。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
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丙○○未依約償還借款,而為連帶保證人之被告乙○○亦未履行保證責任,依前開規定,被告應乙○○應負給付之責。
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百十五萬八千四百十二元,及自八十六
年六月卅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宜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