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718號
原 告 嚴光霽
兼訴訟代理人 鄭文怡
被 告 蔡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4161號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對如附表
所示物品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對於原告所為本件請求,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17日
言詞辯論時當庭表示認諾,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
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本件請求即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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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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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公桌4張│即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4161號卷│
│││內指封切結書查封物品清單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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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鐵櫃3個│即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4161號卷│
│││內指封切結書查封物品清單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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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話機2台│即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4161號卷│
│││內指封切結書查封物品清單編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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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監控電腦主機1台│即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4161號卷│
│││內指封切結書查封物品清單編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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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監視鏡頭1個│即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4161號卷│
│││內指封切結書查封物品清單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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