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82號
原 告 賴俊宏
被 告 鄭珮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定法院之管轄,
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對被告鄭珮絨起訴返還借
款,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之1,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民事
訴訟法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