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側背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40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8年2月4日期滿。扣案之仿冒GUCCI側背包1只,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仿冒GUCCI側背包1只,係屬被告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前揭之說明,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