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殺人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二月確定(原因犯殺人罪及加重竊盜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十一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月確定,嗣經減刑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月),於民國90年6月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98年2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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