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恐嚇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6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96號、98年度易字第3000號、本院98年度易字第224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10月2日晚上│97年10月11日晚間│97年3月11日17時│││8時許│10時許│30分許│├───┬────┼────────┼────────┼────────┤│偵查機│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關及案││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508│97年度偵字第2508│98年度偵字第9623││││8號│8號│號、第16444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596│98年度易字第596│98年度易字第300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8年5月20日│98年5月20日│98年12月25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596│98年度易字第596│98年度易字第3000││判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99年1月25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號│四│五│├───────┼─────────┼─────────┤│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6月12日15時40│98年5月10日下午3││)│分許│時1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9623號│98年度偵字第13658││││、第16444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3000號│98年度易字第224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25日│98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3000號│99年度上易字第561│││││號││決├────┼─────────┼─────────┤││確定日期│99年1月25日│99年4月9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