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因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39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及四月;又於同年因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56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及七月;上開四罪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20號刑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自96年12月31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2月9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2534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5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5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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