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 昱賢
上列聲請人與 陳美雲 即中央專業電池行、 蕭銘芳 等間請求給付違
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而依民
事訴訟法第110條「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
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
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故如法院已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時,自可暫免裁判費之繳納,毋庸重覆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早經本院以103年度花小救字第4
號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
重覆聲請,即無必要,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張任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