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鈞翊
被上訴人  翁麗璽德偉木材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49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6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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