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63號原告丞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鴻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美華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9,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