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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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3號

原告丞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鴻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美華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9,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黃善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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