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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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67號
聲請人丙○○
相對人甲○○
法定代理人乙○○
上開聲請人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未預納裁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然未繳納裁判費用,前經本院於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即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