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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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

抗告人

即再審聲請人甲OO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OO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所為之114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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