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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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壢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張漣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3月9日平警分刑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張漣金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2月9日13時16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鎮區○○路○號。
(三)行為:無故以行動電話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110,謊報
有流浪漢、街友之類的人正在搶彩券行。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述及自白。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表1紙。
(三)證人 趙寬妤 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相片2幀。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
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
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
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
勸阻不聽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定有明文。觀諸本條款
規定立法理由載明:謊報災害常使公務員疲於奔命,且可能
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故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1條第16款為
本條第3款之規定等語,足見本條款所規定之災害,立法上
並未限制災害之種類,而係以行為人是否因謊報災害致使公
務機關人員疲於奔命,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查被移送
人於上開時、地撥打110報案專線,經處理員警到場確認並
無人搶劫彩券行之情,復參以本件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稱:
伊係預先報案等語,顯見被移送人乃故意謊報,使警察機關
認彩券行發生實害,並派員前往查看處理,而影響真正災害
之搶救,參酌上開各情及立法精神,認被移送人已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之行為
,自應依法論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履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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