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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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5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紀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3300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志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3、6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2、3、4至5所示部分,曾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年、1年4月、2年確定等情,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表示意見,該函文經本院囑託法務部○○○○○○○送達後,由受刑人親自收受而合法送達,惟受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羅羽媛
附表:受刑人紀志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罪)
⑵有期徒刑1年2月
⑶有期徒刑10月
(共2罪)
⑷有期徒刑8月
⑸有期徒刑7月
(共2罪)
⑴有期徒刑5月
(共2罪)
⑵有期徒刑4月
(共5罪)
⑴有期徒刑10月
⑵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16日至113年2月25日
112年11月22日至113年2月12日
⑴113年2月1日
⑵113年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843、10517、11150、12774、12791、12977、12978、12986、14315、14719、14865、14871、1576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304、18305、20088、20089、20090、22394、22395、22404、22406、2320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1號
113年度易字第2558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2日
113年9月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1號
113年度易字第255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7日
113年10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6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6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06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5月
(共6罪)
⑵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29日至113年2月14日
113年1月22日
113年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304、18305、20088、20089、20090、22394、22395、22404、22406、2320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241、25242、26021、30133、3302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558號
113年度易字第3251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5日
113年10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558號
113年度易字第32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日
113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062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00號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6月
(共2罪)
⑵有期徒刑4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11日至113年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241、25242、26021、30133、3302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25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2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