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95號抗告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
4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6年5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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