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95號抗告人即上訴人乙○○
11號訴訟代理人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3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4月12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