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21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卿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