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627號
原 告 陳輝明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碧珠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陸萬元
,應繳裁判費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巷0號)補繳叁仟叁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