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調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林孫加
代 理 人 張佩琦 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清進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
未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有如下資料待補正:
(1)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2481建
號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其上有身分證統一
編號,可憑以向戶政事務所聲請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2)登記名義人 張家掌 及 何修福 所有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暨其上2481建號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異動
索引。
(3)相對人「 林欽來 」、「 張德旺 」、「 何福修 」、「 林如彭
」等4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各該人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暨按繼承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4)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2481建
號建物於102年9月起訴時之交易價值(即市價)。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