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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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42號
原   告  謝武龍 即昺弘土木包工業
原   告  邱昭陽 即益弘土木包工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
被   告  吳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由
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由原
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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