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20號
原 告 邱寶玉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承衡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