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0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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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105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10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2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建新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