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小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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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小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長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婉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月15日裁定,限令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潮州簡易庭查詢單
三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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