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60號
原 告 林瑞鳳
被 告 傅振倫
被 告 霍天惠
被 告 朱 李雅珠
被 告 溫耀華
被 告 姜俊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傅振倫、霍天惠、 朱李雅珠 、 温耀華 、姜俊
白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
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土地所有人應將越界之榕樹刈
除。」,請原告補正越界為何人之何筆土地及越界之
土地面積。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示「土地所有人應將其空屋內雜草
及殘垣清除乾淨。」,請原告補正土地所有人為何人
?空屋之門牌號碼為何?空屋與殘垣所占用面積為何
?
(三)訴之聲明第三項所示「若土地所有人無法或拒絕刈除
榕樹,及將其空屋內雜草及殘垣清除乾淨,則由原告
代為刈除及清除,但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土地所有
人負擔。」,請原告補正土地所有人為何人?所生之
費用數額為何?
(四)訴之聲明第四項所示「若龐大之榕樹無法刈除,則應
由土地所有人負責定期修剪、整理、清掃等工作」,
請原告補正何處範圍土地?土地所有人為何人?如何
定期及持續期間範圍為何?
(五)訴之聲明第五項所示「若土地所有人無法或拒絕定期
修剪、整理、清掃等工作,則由原告代為修剪、整理
、清掃等工作,但土地所有人必須每月支付$8,000
之管理費用給原告」,請原告補正土地所有人為何人
?請求支付金額之起迄時間?
2、該裁定於102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