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陳高樑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9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杰瑞
法官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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