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33號抗告人即原告 鄭永祥 抗告人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本院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