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85號聲請人 鄭麗川 即 林佑氷 之繼承人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查,聲請人以其繼承第三人林佑氷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該股票業已掛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惟未提出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9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
107年10月2日陳報狀雖提出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然繼承人 林一凡 、 林一豪 之印鑑證明與股份分配協議書之印文不符,難認該股份分配協議書確為繼承人林一凡、林一豪之真意,嗣本院於107年10月15日命補正提出印文與印鑑證明相符之股票分配協議書,該裁定於107年11月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