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宏偉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莊小緣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惠美 即好運到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9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梁宏偉提起第二審上訴,莊小緣視同上訴,惟梁宏偉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裁定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惟梁宏偉逾期且迄今尚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梁宏偉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林玉心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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